老年人为防止无房可住,就必须与子女“约法三章”:
一是房屋过户给子女,需约定居住权。老年人在有生之年,若将自己的房屋过户给子女,就必须约定老年人对此房仍享有居住权,子女不得让老人搬出去。一旦子女不让老人居住,可以依据约定向法院提起居住权纠纷诉讼,由人民法院判决老人对此房屋具有居住权,从而维护老人的住房权利。
二是老年再婚者,需约定后老伴居住权。再婚老年人立遗嘱将自己的房屋留给子女继承,若后老伴无房住,就必须在遗嘱中约定后老伴享有此房屋的居住权,子女不得将后爸(妈)赶出去,这就设定了后老伴的居住权。否则,后老伴会无处安身。比如,王老太太的后老伴立遗嘱只将自己的房屋让儿子继承,而未约定后老伴对此房屋享有居住权,当儿子继承此房屋后,拒绝后妈居住。王老太太无奈到亲生儿子处居住,不料亲生儿子却以当初不同意母亲再婚为由而拒之门外,其结果可想而知。
三是分割售房款时,需约定留足租房钱。老年人委托子女将自己房屋卖掉,分割房款时必须与子女订立协议,首先约定老人留足租房钱后,所剩余部分再赠给子女所有,千万不能将全部房款都赠给子女。这样约定,子女一旦不让老人居住自己的房屋,老人还可以另租房住,从而解决了住房问题的后顾之忧。比如,70多岁的李大爷将几百万元售房款全部给了儿子,儿子购买新房后拒绝父亲居住,而将院外的旧厕所简单收拾一下,铺一块木板让老人住进去,目睹者无不为之心酸。
(翠微路军休所)◎贾秀清



